唐山师范学院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基层党支部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基层党支部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及委员会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举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为:
党员数量在一百名以下的,设委员五人;党员数量在一百至二百名的,设委员五至七人;党员数量在二百以上的,设委员七至九人。
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两人。
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和青年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上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换届选举时间、选举工作的安排、选举办法等。
(二)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经党员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委员初步人选,报经学校党委同意,作为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作为候选人进行选举。
(三)新一届委员会选出后,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主持,在新一届委员中进行书记、副书记人选的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学校党委同意,作为候选人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四)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后,委员会进行委员分工。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对已经批准退休或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的,一般经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学校党委同意,提交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并适时补选缺额委员。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前,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委员会可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为下届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临时外出的,应要求参加会议和选举;因条件所限,无法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较多时,经学校党委同意,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前应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有关情况向党员大会作介绍,经党员大会一次性表决通过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委员会的监票人应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选举书记、副书记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同上。
第十五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人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填写选票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不能任意用其他符号代替。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填;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人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规定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人数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于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候选人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候选人,提请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再进行选举。当选人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只差一名)时,经征得到会选举人半数以上的同意,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监票人、计票人将选举结果作出记录并签好姓名,由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第四章 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在换届前两个月写出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开展选举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差额比例、换届选举时间、选举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候选人的酝酿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正式选举前一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原则同意后,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二条 正式选举之前 各基层委员会必须核实以下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本单位党员总数、正式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不能到会人数及其原因。重点核实到会人数是否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不计入应到会人员名单,需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选出后,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选举中的其他情况。同时,附一张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并盖有单位印章的选票。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书记、副书记选出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需要报告以下内容: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出席委员数;书记、副书记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批准通知下达后,上届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公布,并与新一届委员会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同时,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新一届委员会及书记、副书记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批准之日算起。
在学校党委批准通知下达之前及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上届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仍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委员会应填写委员会名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