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发[2003] 33号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各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党总支部委员会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凡新设置或撤并党的总支部,应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审批,或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总支委员在任期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委员最多9人;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委员一般设3—5人。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选举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总支部的活动经费,由院党委根据情况从学院经费和党费中划拨解决。
第三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同行政领导共同制订落实的措施。
第九条 各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教育、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完成任务。党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有:
(1)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院党委、院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2) 本单位长远规划、学期或年度工作计划;
(3) 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
(4) 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专业的调整改造和新专业的设立)等问题;
(5) 本单位科技开发、创收等问题;
(6) 本单位包干经费的安排、较大额度经费的支出以及劳务费、奖金、津贴等分配方案的制定;
(7) 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员聘用、进出、调配等问题;
(8) 本单位人员出国、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9) 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 本单位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 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按照《党章》规定,按时进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院党委授权,做好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与行政领导共同协商,尽力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的各项改革与发展。
第十四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按照院党委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中层干部的选拔,经与行政领导协商后,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助手和桥梁作用。
第十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战工作、纪检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党总支部基础资料。保管好“两本两册两档案”,即党员大会记录本、党总支部委员会记录本,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学生党员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四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每个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情,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吸收行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前要广泛了解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议题,就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党委组织部。
2、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过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党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党总支部委员会应与教研室和班级建立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检查制度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主动检查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年底以总结形式写出汇报,向党员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并向院党委汇报工作。配合院党委不定期的抽查和考核党组织的工作。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检查“三会一课”、党日活动、党员责任区落实情况,以及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情况、落实院党委工作部署情况、对行政工作的保障监督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员管理制度
1、党总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的党籍、党费、组织关系的管理,加强对预备党员、出国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2、党员出国前,党总支部要对其进行安全、保密、纪律教育,出国党员除派遣单位有特殊要求外,其组织关系均由原党总支部保管。党员出国期间要主动向党总支部汇报在国外的情况,逾期未归者,党总支部要及时向组织部报告。
3、党员到外单位工作或学习超过六个月应到党委组织部转正式党组织关系,不足六个月的转临时党组织关系。要及时做好新生和毕业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