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
二、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发生调入、调出、退休等变动情况,由人事处在5日内向组织部提供相关信息,组织部将信息变动情况和新增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撤销备案。
四、处级以下教职工出国(境)证件保管和领用程序
(一)保管
1.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已持有出国(境)证件的要将证件交各党总支保管。
2.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新办理出国(境)证件或签注完成后30日未能出国(境)的,将证件交各党总支保管。出国(境)前一周再领取。
3.各党总支对出国(境)证件逐一登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见附件一),由专人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
(二)领用
1.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出国审批手续后,填写《因私出国(境)及证件办理承诺书》(附件二)到各总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2.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教职工回国后15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党总支集中统一保管。
3.各党总支要对证件的领用情况进行登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保存好相关的审批材料。
4.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教职工调离或退休,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五、有关要求
1.各党总支对以弄虚作假、隐瞒身份办理或领用出国(境)证件的,或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党总支要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及时追缴新办和回国后未上缴的证件,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党委组织部
2018年5月14日